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委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,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,改进工作作风,建立运转协调、务实高效管理体制,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落实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内容,迅速进行复印转办,同时建立督办事项登记册,列明事项内容、承办室部、完成时限、工作要求等,文件原件存档备查。
第三条 批示件交办后,办公室要及时或定期催办督办,并做好记录;对紧急和重要的批示件,办公室要随时检查办理进度,催促加快办理。
第四条 承办室部及个人要对领导批示事项高度重视,采取得力措施,认真办理,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;对于限时办理的事项,应按照时间节点办理,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;紧急重大事项按照领导要求迅速办理,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。
第五条 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督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。对成绩突出、成效显著的室部或个人,予以通报表扬;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力、反馈不迅速的承办室部及个人,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;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参考。